中国投资者土耳其合资企业(JV)协议完整法律指南

中国投资者土耳其合资企业 JV 协议完整法律指南 TTK 6102 + SHA + 4054 Rekabet + 4875 YYK + 1995 中土 DTAA — ER&GUN&ER 律师事务所

本所在协调中国投资者与土耳其方合资企业(土耳其语 ortak girişim / joint venture,下称"JV")设立的多年实务中观察到一个具有规律性的发现:JV 协议的核心条款设计,远比中国客户最初预期的复杂,并且其设计质量在合资关系破裂时(约 30-40% 的跨境 JV 在 5-7 年内会出现重大股东争议)才能完全显现其价值。一份草率起草的 JV 协议——典型表现为:股权比例 50/50 但无僵局(deadlock)解决机制、未约定董事会席位与关键事项否决权、未规定退出机制(drag-along / tag-along / put option)、未与 esas sözleşme(公司章程)充分协调——通常导致争议发生时双方陷入持续 2-5 年的诉讼或仲裁,公司经营全面瘫痪。

从中国投资者视角,土耳其 JV 协议涉及四个层级的法律决策。第一——JV 形式选择:corporate JV(通过设立独立法人 A.Ş. 或 Ltd. Şti. 运营)vs konsorsiyum(合同性合作,无独立法人)——这一选择决定后续所有法律安排。第二——公司类型与资本结构:根据 6102 号《土耳其商法典》(土耳其语 Türk Ticaret Kanunu,下称"TTK",2011 年 1 月 13 日通过、《官方公报》2011 年 2 月 14 日 27846 号、2012 年 7 月 1 日生效)第 124 条规定的公司类型——A.Ş.(Anonim Şirket——股份公司)vs Ltd. Şti.(Limited Şirket——有限责任公司)的选择;2024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新最低注册资本(A.Ş. 250.000 TL / Ltd. Şti. 50.000 TL)影响成本结构。第三——控制权与公司治理设计:股权分配、董事会席位、关键事项否决权、CEO/总经理选派——通过 esas sözleşme(章程)+ pay sahipleri sözleşmesi(股东协议,下称"SHA")双层结构实现。第四——退出与争议解决机制:拖售权(drag-along)、跟售权(tag-along)、看跌期权(put option)、僵局解决(deadlock resolution)、与 4686 号 MTK(国际仲裁法)框架下的仲裁条款衔接——详细仲裁条款设计参见 中国-土耳其商业合同仲裁条款完整起草指南

本文从中国投资者视角对土耳其 JV 协议起草进行九个维度的系统化梳理:JV 法律框架与 corporate JV 与 konsorsiyum 的区分、A.Ş. 与 Ltd. Şti. 公司类型选择、最低注册资本规则、esas sözleşme 章程必备内容、股东协议(SHA)的法律性质、董事会与控制权设计、母子公司关系与少数股东保护、退出机制与僵局解决、税务架构与 1995 年中土 DTAA、监管合规(4054 竞争法 + 4875 YYK)。本文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所述程序在不同案件、不同股权结构与不同年份的实务中会存在差异。中国母公司通过土耳其子公司开展业务的整体框架参见 中国母公司土耳其子公司完整指南;并购 vs 绿地投资比较参见 中国并购 vs 绿地投资土耳其完整指南

1. JV 法律框架:corporate JV 与 konsorsiyum 的区分

本节首先确立中土合资企业的核心法律选择——以法人形式设立合资公司(corporate JV / şirket-temelli JV),还是仅以合同形式建立合作关系(konsorsiyum / sözleşmesel JV)。这是后续所有具体设计的基础。

corporate JV——设立独立法人。定义:双方共同设立一个新的 A.Ş. 或 Ltd. Şti.(合资公司),双方按约定比例持有合资公司的股份;合资公司是独立法人,拥有自己的资产、债务、雇员、合同关系。典型应用:长期战略合作(5 年以上);大额投资(USD 500 万以上);需要独立运营品牌、产品或服务;预期对外融资、寻求上市或第三方退出。法律基础:TTK 第 329-562 条(A.Ş.)或第 573-644 条(Ltd. Şti.)+ 双方间的股东协议(SHA)。对中国投资者的优势:(a)有限责任保护——股东仅以认缴出资为限对合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TTK 第 329 条 A.Ş. + 第 573 条 Ltd. Şti.);(b)清晰的资本结构——便于未来融资、股权转让、退出;(c)独立税务主体——合资公司按 5520 号《公司所得税法》缴纳 25% 公司税,盈利后向股东分配股息;(d)独立运营——员工、合同、知识产权均归合资公司所有,与各股东母公司隔离。

konsorsiyum——合同性合作。定义:双方以合同(konsorsiyum sözleşmesi——联营合同)方式约定特定项目或业务的合作,不设立独立法人。每方仍独立运营,仅就特定合作项目按合同约定分担权利与义务。典型应用:特定项目合作(如单一建筑工程、单一国际招标、单一短期商业机会);短期合作(1-3 年);双方希望保持完全独立性。法律基础:6098 号《土耳其债务法典》(土耳其语 Türk Borçlar Kanunu,下称"TBK",2011 年 1 月 11 日通过、RG 04.02.2011/27836、2012 年 7 月 1 日生效)第 620 条以下(adi ortaklık——普通合伙);TBK 第 26 条合同自由原则下的特殊安排。对中国投资者的考虑:(a)无独立法人保护——双方对联营事项承担连带责任;(b)税务复杂——通常按各方独立纳税,但某些情形会产生共同的 vergi sorumluluğu(税务责任);(c)容易争议——无独立公司结构,争议时分割困难;(d)有限退出灵活性——通常须完成项目才能退出。

中国投资者的实务选择。本所建议——中国投资者绝大多数情况下应优先选择 corporate JV。理由:(1)有限责任的法律保护对跨境投资尤为重要;(2)清晰的股权结构便于未来资本运作(增资、转让、上市);(3)独立的公司治理结构便于争议管理;(4)税务架构清晰,便于运用 1995 年中土 DTAA 优化。konsorsiyum 仅适用于——单一项目、短期合作、双方都明确不希望共同运营。实务变量按主管部门和年份不同而有所调整

2. 公司类型选择:TTK 第 124 条 A.Ş. 与 Ltd. Şti. 全面比较

本节就 corporate JV 框架下的核心选择——选择 A.Ş.(Anonim Şirket——股份公司)还是 Ltd. Şti.(Limited Şirket——有限责任公司)——展开。这一选择决定后续治理结构、股权流动性、税务安排等核心要素。

TTK 第 124 条规定的公司类型框架。TTK 第 124 条是土耳其商法的核心条款,将商事公司分为两大类:(1) Şahıs şirketleri(人合公司)——Kolektif şirket(无限公司)+ Komandit şirket(普通合伙);(2) Sermaye şirketleri(资合公司)——A.Ş.(股份公司)+ Sermayesi paylara bölünmüş komandit şirket(股份合伙公司)+ Ltd. Şti.(有限责任公司);此外还有 Kooperatif(合作社)。对中国投资者的实务意义——绝大多数中土合资企业采用 A.Ş. 或 Ltd. Şti. 形式——这两类是"sermaye şirketi"(资合公司),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A.Ş.(股份公司)的特征——TTK 第 329-562 条。主要特征:(a)最低注册资本 250.000 TL(TTK 第 332 条,2024 年 1 月 1 日起,7887 号 CBK 25.11.2023,RG 32380)——非上市采用授权资本制度(kayıtlı sermaye sistemi)的 A.Ş. 起始资本须 500.000 TL;(b)股东可以为单一("tek pay sahipli A.Ş."——单一股东 A.Ş.);(c)股份高度可转让——nama yazılı pay(记名股份)+ hamiline yazılı pay(无记名股份);记名股份转让的限制可在章程中规定(TTK 第 493-494 条);(d)详细的治理结构——yönetim kurulu(董事会,TTK 第 359-371 条)+ genel kurul(股东大会,TTK 第 407-451 条)+ denetçi(独立审计员,受 660 号《国家审计署改革法》影响);(e)资本市场可获取性——可上市(halka açık A.Ş.),由 6362 号《资本市场法》(SPKn)规范;(f)imtiyazlı pay(优先股,TTK 第 478-479 条)——可创造投票权、股息、清算权方面的特权,但单一股份最多 15 投票权(TTK 第 479 条第 2 款)。

Ltd. Şti.(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TTK 第 573-644 条。主要特征:(a)最低注册资本 50.000 TL(TTK 第 580 条,2024 年 1 月 1 日起,7887 号 CBK);(b)股东最少 1 人,最多 50 人(TTK 第 574 条);(c)股份转让限制较多——TTK 第 595 条规定股份转让须采用 noter onaylı(公证)形式 + 股东大会批准(除非章程另有规定);(d)简化治理结构——通常由 müdür(经理)管理,不强制设董事会;(e)不能上市——仅适合非公开运营;(f)设立成本较低——程序简化。过渡期——TTK Geçici 第 15 条(7511 号法律 29.05.2024,RG 32560)规定:2024 年 1 月 1 日前已注册且资本低于新最低限额的 A.Ş. 和 Ltd. Şti.——必须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增资到新最低限额,否则视为 infisah(自动解散)。

中国投资者的实务比较——A.Ş. vs Ltd. Şti.。选择 A.Ş. 时——(a)大型合资(USD 100 万以上);(b)双方未来计划上市或寻求第三方融资;(c)需要复杂的股权结构(优先股、不同投票权);(d)希望灵活转让股份(不需股东大会批准);(e)需要专业的董事会治理。选择 Ltd. Şti. 时——(a)中小型合资(USD 100 万以下);(b)股东人数少(2-5 人);(c)希望保持封闭性(股份转让须批准);(d)希望较低的设立和运营成本;(e)不预期上市。实务模式——本所在多年实务中观察到约 75-80% 的中土合资企业采用 A.Ş.,原因主要是大额合资倾向 + 股份流动性需求。详细 A.Ş. vs Ltd. Şti. 比较参见 A.Ş. 与 Ltd. Şti. 完整法律比较实务变量按主管部门和年份不同而有所调整

3. esas sözleşme(章程)与 pay sahipleri sözleşmesi(股东协议 SHA)的双层结构

本节就中土 JV 协议设计的核心架构——esas sözleşme(公司章程)与 pay sahipleri sözleşmesi(股东协议,简称"SHA"——shareholders agreement)的双层结构——展开。这一双层结构是国际 JV 实务的标准做法。

esas sözleşme(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TTK 第 339-340 条。esas sözleşme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是公司在 ticaret sicili(商业登记处)登记设立的必备文件。TTK 第 339 条规定的章程必备内容:(a)公司名称和注册地(merkez);(b)公司目的(amaç)和经营范围;(c)注册资本数额;(d)股份分类和数量;(e)yönetim kurulu 成员人数和任期;(f)公司财年;(g)公告方式;(h)解散和清算事项。章程的法律性质——章程一旦在商业登记处登记,对全体股东(包括未来加入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 + 第三方均具有效力——是 erga omnes(对世)的法律文件。修改程序——TTK 第 421 条规定章程修改通常需要股东大会的 3/4 多数(除非更高门槛)+ 重新登记。这一较高门槛对中国投资者意味着重要的少数股东保护——可在章程中约定的事项一般难以单方面修改。

pay sahipleri sözleşmesi(股东协议 SHA)的法律性质。SHA 的定义——SHA 是合资企业的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规定其在合资公司中的相互权利义务。SHA 与章程的关键区别(a) 合同性 vs 章程性——SHA 仅在签字股东之间有效(inter partes),不对第三方有效;章程对全体股东 + 公司 + 第三方均有效。(b) 修改简便性——SHA 仅需所有签字方同意即可修改;章程修改需 3/4 多数 + 重新登记。(c) 保密性——SHA 通常保密;章程在 ticaret sicil gazetesi(商业登记公报)公开。(d) 法律基础——SHA 在土耳其法下是 isimsiz sözleşme(无名合同——未在 TBK 中专门规定的合同类型),根据 TBK 第 26 条合同自由原则有效;其有效性受 TBK 第 27 条约束——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人格权。(e) 公司义务问题——SHA 通常不能要求公司本身承担义务(公司不是 SHA 的当事人);只能要求签字股东在股东大会投票时按约定行事。

双层结构的实务设计。本所建议——中土 JV 协议应采用 esas sözleşme + SHA 双层结构esas sözleşme 中应规定的事项(公开 + erga omnes):(a)基本治理结构——董事会人数、任期;(b)股东大会的 quorum(出席人数)和 nisap(决议门槛)的特殊提高(如关键事项要求 75% 多数);(c)imtiyazlı pay(优先股,TTK 第 478 条)——投票权特权、董事会成员选派特权;(d)股份转让限制——TTK 第 493 条规定 nama yazılı pay 转让可在章程中限制;(e)优先购买权(rüçhan hakkı)。SHA 中应规定的事项(保密 + inter partes):(a)详细的关键事项 veto(否决权)清单;(b)drag-along(拖售权)+ tag-along(跟售权)条款;(c)put option / call option(看跌/看涨期权);(d)deadlock resolution(僵局解决)机制;(e)non-compete(竞业禁止);(f)资产或业务转让限制;(g)违反的违约责任关键协调——SHA 与章程内容不得冲突;冲突时章程优先(因为章程具有 erga omnes 效力)。实务变量按主管部门和年份不同而有所调整

4. 控制权设计:董事会、关键事项否决权与少数股东保护

本节就中土 JV 中最关键且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条款——控制权设计——展开。这涵盖 yönetim kurulu(董事会)席位分配、关键事项的 veto(否决权)、CEO/Genel Müdür 选派、信息权与监督权等内容。

董事会(yönetim kurulu)席位分配——TTK 第 359-360 条。TTK 第 359 条规定:A.Ş. 的 yönetim kurulu 由至少 1 名成员组成(可以是单一董事——tek üyeli yönetim kurulu);上限无明确规定(通常 3-9 名)。董事可以是 tüzel kişi(法人)的代表——即中国母公司可作为法人董事,由其指定的代表行使董事职务。实务设计——中土 JV 典型董事会结构:(a) 50/50 股权时——双方各任命相等数量董事(如各 3 名,共 6 名);董事长(başkan)通常轮流或由独立人士担任。(b) 多数控股(如 60/40 或 70/30)——多数股东任命较多董事(如 3:2 或 4:2);但本所强烈建议在章程中规定 imtiyazlı pay 给少数股东,确保其至少能任命 1 名董事(TTK 第 360 条规定的 imtiyazlı pay 选派董事权)。(c) 战略合作——可设独立董事(bağımsız yönetim kurulu üyesi),由双方共同提名。关键事项的董事会投票门槛——典型 SHA 安排:日常事项 simple majority(50%+1);重大事项 supermajority(如 75% 多数),可考虑赋予某些董事或股东 veto 权。

关键事项 veto(否决权)清单。本所在实务中建议的 SHA 中关键事项 veto 清单——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或指定)股东一致同意或 75% 多数同意,确保少数股东不被压制:(1) 公司基本结构变更——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转换公司类型、解散;(2) 资本运作——增资(sermaye artırımı)、减资(sermaye azaltımı)、回购股份、发行优先股;(3) 大额资产处分——转让/收购超过特定金额(如净资产 10%)的资产、子公司股权;(4) 重大融资——借款超过特定金额、提供担保、抵押公司资产;(5) 高层人事——任免 Genel Müdür(总经理)、CFO、关键技术人员;(6) 战略性事项——年度业务计划、年度预算、关联交易(ilişkili taraf işlemleri);(7) 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放弃公司核心知识产权(参见 中国品牌土耳其商标注册完整法律指南);(8) 业务范围——进入新业务、退出现有业务;(9) 关联方关系——与各股东方的合同(避免 self-dealing)。

母子公司关系——TTK 第 195-199 条。TTK 第 195 条规定 hakim/bağlı şirket(母/子公司)关系——hakimiyet(控制)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建立:(a)股权控制——持有目标公司 votes 多数;(b)章程性控制——根据章程可任命董事会过半成员;(c)合同性控制——通过合同与其他股东合意控制 votes 多数;(d)sözleşmesel hakimiyet(合同性控制)——通过单纯合同安排控制其他公司。TTK 第 195 条第 2 款规定 kanuni karine(法定推定)——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推定具有控制地位;可以反证推翻。对中国投资者的实务意义——若中国股东持有合资公司多数股权(如 51% 以上),自动视为合资公司的 hakim 股东——产生以下后果:(a) TTK 第 198/3 条规定的 hakimiyet sözleşmesi 须 ticaret siciline tescil ve ilan(向商业登记处登记并公告);(b) TTK 第 199 条规定的 bağlılık raporu(依赖报告)每年发布——披露母子公司间的法律行为、损益分配;(c) TTK 第 204 条规定的责任——hakim 股东不得给出超出 bağlı 公司支付能力的指令;超出时承担赔偿责任。实务变量按主管部门和年份不同而有所调整

5. 退出机制:drag-along、tag-along、put option 与 deadlock 解决

本节就 JV 协议中的关键退出条款——drag-along(拖售权)、tag-along(跟售权)、put option / call option(看跌/看涨期权)、deadlock resolution(僵局解决)——展开。这些机制为合资关系破裂时提供秩序化解决路径。

drag-along(拖售权 / sürükleme hakkı)。定义——多数股东向第三方出售其股份时——可强制要求少数股东按相同条件出售其股份(一并参与转让)。对多数股东的价值——便于将整个合资公司"打包"出售(买方通常希望取得 100% 股权);不让少数股东"卡住"出售。对中国投资者的实务建议——若中国投资者是多数股东,应在 SHA 中规定 drag-along 权——通常激活门槛:第三方报价超过特定金额(如净资产 1.5 倍)+ 多数股东同意。土耳其法下的有效性——drag-along 是 SHA 条款(不在 TTK 中专门规定)——根据 TBK 第 26 条合同自由原则有效;但执行可能面临挑战——若少数股东拒绝转让,多数股东只能寻求 specific performance(强制履行)或 damages(赔偿)。TTK 第 208 条的关联——TTK 第 208 条允许 90% 多数股东通过 squeeze-out 程序(mahkeme kararıyla)强制收购少数股权——这是法定路径,与 drag-along 合同条款互补。

tag-along(跟售权 / birlikte satış hakkı)。定义——多数股东向第三方出售其股份时——少数股东有权(不是义务)按相同条件一并出售其股份。对少数股东(中国投资者)的价值——防止多数股东单独退出(套现)而留下少数股东与新的、可能不友好的多数股东"被困"。对中国投资者的实务建议——若中国投资者是少数股东,应坚持在 SHA 中规定 tag-along 权——通常无门槛(任何转让触发)或低门槛(转让 10% 以上股权触发)。tag-along 的执行——多数股东在向第三方出售前须给少数股东 oferta(offer notice)——少数股东在规定期限内(通常 30-60 天)选择是否一并出售。

put option / call option 与 deadlock 解决。put option(看跌期权 / satma hakkı)——少数股东有权在特定条件触发时(如多数股东重大违约、未达业绩指标、特定时点等)按预先约定的价格或公式向多数股东出售其股份。call option(看涨期权 / satın alma hakkı)——相反,多数股东有权按预先约定条件购买少数股东的股份。定价机制——通常按以下任一方式确定:(a)fixed price(固定价格);(b)formula price(公式价格,如最近 3 年平均净利润 × 5);(c)fair market value(公允市场价值——由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d)net asset value(净资产价值)。deadlock resolution(僵局解决)——50/50 股权结构下尤为重要。典型僵局解决机制(1) Russian Roulette——一方报价,另一方选择"以该价格出售或以该价格买入"——确保报价公平。(2) Texas Shoot-out——双方密封投标,高者购买。(3) Dutch Auction——双方各自给出最低出售价,低者出售。(4) 第三方仲裁/调解——由独立人士决定争议。(5) 自动解散并清算——僵局持续超过特定期限自动触发清算。对中国投资者的实务建议——本所建议中国投资者在 50/50 JV 中明确规定 deadlock 解决机制;优先选择 Russian Roulette 或第三方仲裁——前者公平、后者中立。详细仲裁条款设计参见 中国-土耳其商业合同仲裁条款完整起草指南实务变量按主管部门和年份不同而有所调整

6. 资本损失保护:TTK 第 376 条与 JV 财务监督

本节就 JV 持续经营中的关键风险点——根据 TTK 第 376 条规定的资本损失(sermaye kaybı)与资不抵债(borca batıklık)——展开。这是中国投资者在 JV 治理中常被忽视但实务关键的法律义务。

TTK 第 376 条的三级警示机制。TTK 第 376 条第 1 款——根据最近年度资产负债表,注册资本与法定公积金总和的 1/2(即 50%)因亏损而无法补偿时——董事会须立即召开股东大会,提出补救措施。TTK 第 376 条第 2 款——若注册资本与法定公积金总和的 2/3(即 67%)因亏损而无法补偿时——股东大会须立即召开,作出以下决议之一:(a)满足于资本的 1/3(即按 TTK 第 473-475 条减资到 1/3);(b)完全补充资本(sermayenin tamamlanması——通过股东捐赠或免除债务);否则——公司视为自动解散TTK 第 376 条第 3 款——若公司处于 borca batıklık(资不抵债)状态(即负债超过资产)——董事会须向商业法院(asliye ticaret mahkemesi)提交 iflas erteleme(破产推延)申请或破产申请,否则承担连带责任。

对中国投资者的实务意义。第一——年度财务监督。中国投资者作为合资公司股东,应每年通过 SHA 约定的 information rights(信息权)获取详细的财务报表——检查是否触发 TTK 第 376 条警示。第二——SHA 中的预防机制。本所建议 SHA 规定:(a)预警门槛——例如,资本损失达 30%(低于 TTK 法定 50% 门槛)时各股东自动收到通知 + 共同协商应对方案;(b)强制 capital call——触发法定 376 条要求时,各股东按股权比例强制注入新资本;(c)违约后果——拒绝注资的股东面临股权稀释或被强制收购。第三——董事的个人责任。TTK 第 553 条规定董事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责任——若董事未能及时识别 TTK 第 376 条情形或未采取适当措施——可能承担个人责任。中国股东任命的董事须重点理解这一责任。第四——母子公司影响。若 JV 是中国母公司的 bağlı 公司——TTK 第 204 条规定 hakim 母公司不得给出超出 bağlı 公司支付能力的指令——若违反,须承担赔偿责任。实务变量按主管部门和年份不同而有所调整

7. 监管合规:4054 号竞争法 + 4875 号外国直接投资法

本节就中土 JV 设立时的两大重要监管合规要求——4054 号《竞争保护法》下的合并/收购申报义务 + 4875 号《外国直接投资法》下的事后通知义务——展开。

4054 号《竞争保护法》(Rekabetin Korunması Hakkında Kanun)第 7 条申报义务。4054 号《竞争保护法》由 1994 年 12 月 7 日通过、《官方公报》1994 年 12 月 13 日 22140 号公布——是土耳其反垄断 + 合并控制的核心立法。4054 号第 7 条规定——满足特定条件的合并/收购/合资设立必须事前向 Rekabet Kurulu(竞争委员会)申报并取得批准——否则交易无效。2010/4 号《通告》(Rekabet Kurulundan İzin Alınması Gereken Birleşme ve Devralmalar Hakkında Tebliğ)——规定具体的申报门槛(cıro eşikleri)。对中土 JV 设立的实务含义:(a)JV 设立 = 合并/收购——设立一个具有持续性 + 完全独立功能的合资公司(full-function JV)视为合并/收购操作,须申报。(b) 申报门槛——根据 2010/4 号通告第 7 条,下列情形之一时须向 Rekabet Kurulu 申报:交易双方的土耳其国内合计营业额超过 7.5 亿 TL + 双方各自的土耳其国内营业额至少超过 2.5 亿 TL;交易双方的全球合计营业额超过 30 亿 TL + 至少一方的土耳其国内营业额超过 2.5 亿 TL。(数额为示例性,具体年度数额按 Rekabet Kurulu 公告调整)(c) 申报时机——交易实施前;申报后 15 天内 Rekabet Kurulu 须作出准予或进入深入调查的决定。(d) 不申报的后果——交易在 Rekabet Kurulu 决定前 askıda(暂停)——禁止执行;违反时 Rekabet Kurulu 可处以营业额一定比例(通常 0.1-3%)的罚款。

4875 号《外国直接投资法》(Doğrudan Yabancı Yatırımlar Kanunu / YYK)。4875 号 YYK由 2003 年 6 月 5 日通过、《官方公报》2003 年 6 月 17 日 25141 号公布——是土耳其外国投资政策的核心立法,将之前的 ön izin sistemi(事前许可制度)转变为 bilgilendirme sistemi(事后通知制度)。YYK 第 3 条规定的核心原则(a) 投资自由 + 国民待遇(yatırım serbestisi ve milli muamele)——外国投资者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自由进行投资;(b)kamulaştırma 和 devletleştirme 的保护——只有在公共利益必要 + 全额补偿前提下方可征收;(c)transferler(汇出自由)——外国投资者从土耳其的净利润、股息、销售收益、清算收益、补偿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均可自由通过银行汇出。对中土 JV 的实务含义:(a)无事前许可——中国投资者参与设立土耳其合资公司无须事前从外国投资局取得许可;(b)事后通知——根据《YYK 实施条例》(Doğrudan Yabancı Yatırımlar Kanunu Uygulama Yönetmeliği),合资公司须向 Sanayi ve Teknoloji Bakanlığı(工业与技术部)下属的 Yabancı Sermaye Genel Müdürlüğü 提交年度 faaliyet bilgi formu(活动信息表);(c)劳动力——根据 YYK 第 3/g 条,外国投资者公司可雇用关键外国员工,简化工作许可程序。详细中国员工工作许可参见 中国投资者土耳其居留许可完整指南实务变量按主管部门和年份不同而有所调整

其他监管合规——根据行业。金融业——若合资公司涉及金融服务(银行、保险、资本市场)——还须取得 BDDK(银行监管署)、SEDDK(保险监管署)、SPK(资本市场委员会)的特别许可。电信业——须取得 BTK(电子通信局)许可。能源业——须取得 EPDK(能源市场监管局)许可。不动产——根据 2644 号《地籍法》第 35 条 + 外国直接投资 limited(如农业用地、军事区附近土地),可能有特定限制。实务变量按主管部门和年份不同而有所调整

8. 税务架构:5520 号 KVK + 1995 年中土 DTAA + 股息流动

本节就 JV 设立后的核心税务考虑——土耳其合资公司的公司所得税 + 中国母公司的股息汇回 + 1995 年中土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A)的应用——展开。

土耳其公司所得税基础——5520 号 KVK。5520 号《公司所得税法》(Kurumlar Vergisi Kanunu,下称"KVK")由 2006 年 6 月 13 日通过、《官方公报》2006 年 6 月 21 日 26205 号公布——规定 A.Ş. 和 Ltd. Şti. 的所得税。核心要点:(a)2026 年公司所得税税率:25%(KVK 第 32 条,2022 年起从 20% 提高至 25%)——金融机构 30%;(b)股息分配阶段——公司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时,根据 193 号 GVK(《所得税法》)第 94 条进行 stopaj(预提税)——目前对外国股东的标准税率约 10%(按年度调整);(c)kurumlar vergisi mahsubu(公司所得税抵免)——母公司接受子公司分配的股息时——一定情形下可免缴二次公司税。

1995 年中土 DTAA 的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5 年 5 月 23 日在北京签订;土耳其方《官方公报》1996 年 12 月 30 日 22863 号公布;1996 年 12 月 30 日正式生效;199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对中土 JV 实务的核心含义(a) 双重征税避免——同一笔所得不会在中国和土耳其同时全额征税;通常按"先源泉国后居民国"原则——源泉国按 DTAA 限制性税率扣缴,居民国允许抵免。(b) DTAA 第 10 条规定的股息条款——土耳其合资公司向中国母公司分配的股息——土耳其作为源泉国按 DTAA 规定的限制性税率扣缴(具体税率适用须按 DTAA 第 10 条文本及当时实务确定,通常在中等水平);中国母公司在中国按 25% 公司所得税缴纳,但可抵免已在土耳其缴纳的预提税。(c) DTAA 第 7 条规定的常设机构——若中国母公司在土耳其没有 işyeri(常设机构 / permanent establishment),其在土耳其的营业利润仅在中国征税;只有通过土耳其常设机构(如分支机构、办事处)取得的利润——土耳其方可征税。(d) DTAA 第 11 条利息 + 第 12 条特许权使用费——也按 DTAA 规定限制性税率扣缴。实务建议——中国投资者应在 JV 设立时通过税务专家评估最优股权架构——例如,是否通过香港或其他中间地区设立母公司(利用 1995 年中土 DTAA + 香港特殊安排)等。本所通常与税务专家合作进行综合评估实务变量按主管部门和年份不同而有所调整

关联交易(ilişkili taraf işlemleri)税务处理。KVK 第 13 条规定 örtülü kazanç dağıtımı(隐性利润分配)——关联方之间不按 emsallere uygunluk ilkesi(独立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进行交易时,差额视为隐性股息分配并征税。对中土 JV 的实务含义——中国母公司与土耳其合资公司之间的交易(如设备出售、服务提供、知识产权许可、贷款等)须按公允市场价格定价;价格异常时税务机关可调整 + 加征罚款。实务建议——本所建议中国投资者在 JV 设立时与税务专家共同准备 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转让定价文档)——包括 master file、local file 和 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符合 OECD BEPS 框架与土耳其特殊要求。实务变量按主管部门和年份不同而有所调整

9. 中国投资者实务指南:JV 协议起草路径与争议预防

本节将前 8 节的理论与程序整合为中国投资者实务的 JV 协议起草指南。这是本文的实务总结部分。

本所建议的中土 JV 协议设计 7 步路径。第一步——战略分析。明确合资目的、双方贡献(资本、技术、市场、人脉、IP)、预期合作期、风险偏好。第二步——形式选择。corporate JV(A.Ş. 或 Ltd. Şti.)vs konsorsiyum——根据投资规模、运营独立性、退出灵活性需求确定。第三步——股权结构。多数 / 少数 / 50-50 分配——结合资本贡献、价值创造、风险承担、控制需求。第四步——esas sözleşme 设计。基本治理结构、imtiyazlı pay 安排、股份转让限制——符合 TTK 第 339 条要求 + 体现双方关键约定。第五步——SHA 详细设计。董事会席位、关键事项 veto、deadlock 解决、退出机制(drag-along、tag-along、put option)、competition restrictions、confidentiality、违约责任——通过 TBK 第 26 条合同自由原则实现。第六步——监管合规。Rekabet Kurulu 申报(4054 号 + 2010/4 号通告)+ Sanayi ve Teknoloji Bakanlığı 通知(4875 号 YYK)+ 行业特殊许可。第七步——争议解决条款。MÖHUK 第 24 条合同适用法律选择 + 4686 号 MTK 国际仲裁条款——详见 中国-土耳其商业合同仲裁条款完整起草指南

本所协调的典型中国投资者实务路径。路径 1——大型制造业合资。中国汽车制造商与土耳其本地集团合资——总投资 USD 5.000 万+。本所协调:(a)A.Ş. 形式 + 注册资本 USD 1.000 万;(b)股权 60/40(中方多数);(c)esas sözleşme 中规定 imtiyazlı pay 保证土耳其少数股东任命至少 1 名董事 + 关键事项 75% 多数;(d)SHA 中详细规定 7 类关键事项 veto + drag-along(多数股东)+ tag-along(少数股东保护)+ deadlock Russian Roulette + 5 年 lock-up;(e)Rekabet Kurulu 申报 + 取得批准;(f)税务架构通过香港中间公司——利用 1999 年 HK-Türkiye DTAA + 1995 年中土 DTAA;(g)仲裁条款 HKIAC 香港、香港法、英语——参见 中国并购 vs 绿地投资土耳其完整指南路径 2——中小型科技合资。中国软件公司与土耳其市场代理设立合资——总投资 USD 200 万。本所协调:(a)Ltd. Şti. 形式 + 注册资本 USD 50 万;(b)股权 70/30(中方多数);(c)esas sözleşme 中规定 müdür 由中方任命 + 关键事项 stronger majority;(d)SHA 详细规定 IP 归属 + non-compete + put option(土方在 5 年后可按公式价 sell back);(e)Rekabet Kurulu 申报豁免(低于门槛);(f)仲裁条款 SIAC 新加坡。路径 3——50/50 战略合资。中国能源公司与土耳其能源公司 50/50 合资。本所协调:(a)A.Ş. 形式 + 注册资本 USD 500 万;(b)等额股权 + 等额董事席位;(c)esas sözleşme 中关键事项一致同意;(d)SHA 详细 deadlock 解决——Russian Roulette + 第三方仲裁备选;(e)EPDK 能源监管许可;(f)仲裁条款 ICC 巴黎。

中国投资者的常见错误避免。第一——50/50 但无 deadlock 机制:90% 的失败 50/50 JV 缺乏明确的 deadlock 解决机制——发生争议时双方陷入持续 2-5 年的诉讼,公司经营全面瘫痪。第二——SHA 与 esas sözleşme 冲突:SHA 规定一致同意,但章程仅规定 simple majority——冲突时章程优先,少数股东保护落空。第三——忽视 TTK 第 376 条监督:未在 SHA 中规定预警机制——资本损失发生时仓促应对。第四——未做转让定价文档:关联交易未做 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面临税务调整 + 罚款。第五——未协调争议解决:JV 协议中未明确仲裁地、仲裁机构、适用法律——发生争议时面临管辖权争议。第六——忽视监管申报:未向 Rekabet Kurulu 申报 + 未向工业部通知——面临罚款 + 交易效力问题。第七——母子公司关系未充分披露:中国母公司若与 JV 之间有"hakim/bağlı"关系(TTK 第 195 条)——未按 TTK 第 198/3 条公告 + 未发布 TTK 第 199 条年度依赖报告——面临董事责任。本所详细的中国投资者跨境合资服务参见 土耳其商业合同律师实务变量按主管部门和年份不同而有所调整

常见问题解答

  1. 什么是 corporate JV 与 konsorsiyum 的区分?corporate JV 是双方共同设立一个新的 A.Ş. 或 Ltd. Şti.(独立法人),按约定比例持有股份——适合长期战略合作、大额投资、需要独立运营。konsorsiyum 是合同性合作(adi ortaklık——普通合伙),无独立法人,双方仍独立运营——适合特定项目、短期合作。本所通常建议中国投资者优先选择 corporate JV——理由:有限责任保护、清晰股权结构、独立税务主体、便于争议管理。
  2. A.Ş. 与 Ltd. Şti. 如何选择?6102 号 TTK 第 124 条规定的两类资合公司:A.Ş.(股份公司,TTK 第 329-562 条)最低资本 250.000 TL(2024 年起),允许复杂股权结构、imtiyazlı pay、可上市;Ltd. Şti.(有限责任公司,TTK 第 573-644 条)最低资本 50.000 TL(2024 年起),股东最多 50 人、转让须公证 + 股东大会批准。本所建议——大型合资 USD 100 万+ 选 A.Ş.;中小型合资选 Ltd. Şti.。约 75-80% 的中土合资企业采用 A.Ş.。
  3. 2024 年新最低注册资本规则是什么?根据 7887 号《总统决议》(2023.11.25,RG 32380):A.Ş. 最低注册资本从 50.000 TL 提升至 250.000 TL(TTK 第 332 条);Ltd. Şti. 从 10.000 TL 提升至 50.000 TL(TTK 第 580 条)——202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非上市采用 kayıtlı sermaye 系统的 A.Ş. 起始资本须 500.000 TL。TTK Geçici 第 15 条(7511 号法律 2024.05.29):2024 年 1 月 1 日前已注册且资本低于新最低限额的公司,必须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增资到新最低限额,否则视为 infisah(自动解散)。
  4. esas sözleşme(章程)与 SHA(股东协议)的区别是什么?esas sözleşme 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在商业登记处登记,对全体股东 + 公司 + 第三方均有效(erga omnes);修改需 3/4 多数 + 重新登记。SHA 是股东间的合同——仅在签字方之间有效(inter partes),保密性高,修改简便。本所建议双层结构:基本治理结构 + 重大事项 nisap + imtiyazlı pay 在 esas sözleşme;详细 veto 清单 + drag-along/tag-along + deadlock + 竞业禁止 + 违约责任在 SHA。SHA 是 TBK 框架下的 isimsiz sözleşme(无名合同),根据 TBK 第 26 条合同自由原则有效;TBK 第 27 条限制——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公序良俗。
  5. JV 中董事会席位如何分配?TTK 第 359 条规定 A.Ş. 的 yönetim kurulu 至少 1 名成员(可单一董事);上限无明确规定。典型设计:(1)50/50 股权——双方各任命相等数量董事,董事长轮流或独立人士;(2)多数控股——多数股东任命较多董事,但本所强烈建议在章程中规定 imtiyazlı pay 给少数股东,确保少数股东任命至少 1 名董事(TTK 第 360 条);(3)战略合作——可设独立董事。关键事项可设 75% supermajority 或一致同意,确保少数股东不被压制。
  6. 什么是 TTK 第 195-208 条母子公司关系?TTK 第 195 条规定 hakim/bağlı şirket(母/子公司)关系——hakimiyet(控制)可通过股权、章程、合同任何方式建立。TTK 第 195 条第 2 款 kanuni karine(法定推定)——持有多数股份股东推定具有控制地位。后果:TTK 第 198/3 条 hakimiyet sözleşmesi 须商业登记处公告;TTK 第 199 条 bağlılık raporu(依赖报告)每年发布;TTK 第 204 条——hakim 股东不得给出超出 bağlı 公司支付能力的指令,否则承担赔偿责任。TTK 第 208 条——90% 多数股东可通过 squeeze-out 程序(mahkeme kararıyla)强制收购少数股权。
  7. 什么是 drag-along 与 tag-along?drag-along(拖售权)——多数股东出售股份时可强制少数股东按相同条件一并出售;便于打包出售。tag-along(跟售权)——少数股东有权(不是义务)在多数股东出售时按相同条件一并出售;保护少数股东避免被"留下"。两者都是 SHA 条款(不在 TTK 中专门规定)——根据 TBK 第 26 条合同自由原则有效。本所建议:中国多数股东应坚持 drag-along;中国少数股东应坚持 tag-along;50/50 时双方可对称设计。
  8. 什么是 deadlock 解决机制?50/50 股权结构下的核心机制——解决股东僵局。典型方式:(1)Russian Roulette——一方报价,另一方选择"以该价格出售或买入";(2)Texas Shoot-out——双方密封投标,高者购买;(3)Dutch Auction——双方各自给出最低出售价,低者出售;(4)第三方仲裁/调解——独立人士决定;(5)自动解散并清算。本所建议——优先选择 Russian Roulette 或第三方仲裁——前者公平、后者中立。详细仲裁条款设计见相关博客。
  9. TTK 第 376 条资本损失规则是什么?三级警示机制:第 376 条第 1 款——资本与法定公积金总和 1/2(50%)因亏损无法补偿——董事会立即召开股东大会提补救措施;第 2 款——2/3(67%)无法补偿——股东大会立即召开,决定"满足资本 1/3"(按 TTK 第 473-475 条减资)或"完全补充资本",否则视为自动解散;第 3 款——borca batıklık(资不抵债)——董事会向商业法院提交破产或破产推延申请,否则承担连带责任。本所建议 SHA 中规定预警门槛(如 30%)+ 强制 capital call + 拒绝注资的稀释/收购后果。
  10. JV 设立是否需要向 Rekabet Kurulu 申报?4054 号《竞争保护法》第 7 条 + 2010/4 号《通告》规定的申报义务。设立 full-function JV(具有持续性 + 完全独立功能)视为合并/收购,须申报。申报门槛——根据 2010/4 号通告第 7 条:双方土耳其国内合计营业额超过 7.5 亿 TL + 双方各自超过 2.5 亿 TL;或全球合计超过 30 亿 TL + 至少一方土耳其国内超过 2.5 亿 TL。申报时机:交易实施前;申报后 15 天内 Rekabet Kurulu 决定。不申报后果——交易暂停 + 罚款(营业额 0.1-3%)。具体数额按 Rekabet Kurulu 公告调整。
  11. 4875 号外国直接投资法对中国投资者有什么含义?4875 号 YYK(RG 17.06.2003/25141)将之前的事前许可制度转变为事后通知制度。第 3 条核心原则:投资自由 + 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kamulaştırma 保护——只有在公共利益必要 + 全额补偿前提下方可征收;汇出自由——外国投资者可自由汇出净利润、股息、销售收益、清算收益等。无需事前许可;事后通知——合资公司须向 Sanayi ve Teknoloji Bakanlığı 提交年度 faaliyet bilgi formu。
  12. 什么是 1995 年中土 DTAA?《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土耳其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5 年 5 月 23 日在北京签订;土耳其方《官方公报》1996 年 12 月 30 日 22863 号公布;1996 年 12 月 30 日正式生效;199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核心条款:第 7 条 işyeri(常设机构)——中国母公司无土耳其常设机构时仅在中国征税;第 10 条 temettü(股息)——土耳其源泉国按限制性税率扣缴;第 11 条 faiz(利息);第 12 条 royalty(特许权使用费);第 23 条 mahsupla giderme(抵免)——双方各自允许对方已缴税款抵免。本所建议中国投资者综合评估最优股权架构。
  13. 土耳其公司所得税税率是多少?5520 号《公司所得税法》(KVK)第 32 条规定 2026 年公司所得税税率:25%(标准)/30%(金融机构)——2022 年起从 20% 提高至 25%。股息分配阶段——193 号 GVK 第 94 条对外国股东 stopaj(预提税)——目前标准税率约 10%(按年度调整 + DTAA 限制性税率适用)。KVK 第 13 条 örtülü kazanç dağıtımı(隐性利润分配)——关联交易须按 emsallere uygunluk ilkesi(独立交易原则)定价;违反时税务机关可调整 + 罚款。
  14. JV 协议中应规定哪些关键事项 veto?本所在实务中建议 SHA 关键事项 veto 清单:(1)公司基本结构变更(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2)资本运作(增资、减资、回购、发行优先股);(3)大额资产处分(转让/收购超过净资产 10% 的资产、子公司股权);(4)重大融资(借款超过特定金额、提供担保、抵押公司资产);(5)高层人事(任免 Genel Müdür、CFO、关键技术人员);(6)战略性事项(年度业务计划、年度预算、关联交易);(7)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放弃核心 IP);(8)业务范围(进入新业务、退出现有业务);(9)关联方关系(与各股东方的合同)。
  15. 本所在中国投资者土耳其 JV 设立事务中的服务范围是什么?本所为中国客户提供 JV 设立全程协调服务:(1)战略与公司类型选择咨询(corporate JV vs konsorsiyum;A.Ş. vs Ltd. Şti.);(2)esas sözleşme 与 SHA 双层结构设计;(3)控制权与少数股东保护设计(imtiyazlı pay、veto 清单);(4)退出机制设计(drag-along、tag-along、put option、deadlock 解决);(5)TTK 第 195-199 条 hakim/bağlı 关系合规;(6)TTK 第 376 条预警机制;(7)Rekabet Kurulu 申报(4054 号 + 2010/4 号);(8)4875 号 YYK 通知;(9)1995 年中土 DTAA 税务架构(含香港中间公司方案);(10)转让定价文档;(11)国际仲裁条款(MÖHUK 第 24 条 + 4686 号 MTK + ICC/CIETAC/SIAC/HKIAC)。详细服务请参见 土耳其商业合同律师

关于作者

Av. Mirkan Günay Topcu — ER&GUN&ER 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伊斯坦布尔律师协会注册律师(律师证号 67874)。

Mirkan 律师 2018 年毕业于伊斯坦布尔大学法学院,2022 年获得加拉塔萨雷大学法学院(GSU)法学硕士(LL.M.)学位。他积累了多年涉及中国、欧洲、中东以及独联体国家的跨境法律实务经验,执业领域涵盖外国投资者土耳其投资入籍(CBI)、外国直接投资、跨境并购与合资企业(JV)协议设计、esas sözleşme 与股东协议(SHA)起草、商业合同与仲裁条款设计、国际仲裁(ICC、CIETAC、SIAC、HKIAC、ISTAC)程序代理、土耳其知识产权保护、TÜRKPATENT 商标注册、土耳其房产交易、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跨境继承事务。

事务所中文业务团队长期与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协作,为中国投资者提供 6102 号 TTK 第 124 条公司类型选择、esas sözleşme 与 SHA 双层结构设计、TTK 第 195-208 条母子公司合规、第 376 条资本损失预警、4054 号竞争法申报、4875 号 YYK 通知、1995 年中土 DTAA 税务架构等全程协调服务。详细背景请参见 LinkedIn 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