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母公司土耳其分公司(Şube)设立完整指南

中国母公司土耳其分公司 Şube 完整指南 TTK 40 KVK 3 22 1995 中土税收协定 4875 DYYK E-TUYS — ER&GUN&ER 律师事务所

本所在为中国母公司协调土耳其市场进入交易的多年实务中观察到一个具有规律性的咨询误区:中国客户常在初步咨询阶段直接询问"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而未理解土耳其法律体系下还存在一个第三类结构——联络处(土耳其语 İrtibat Bürosu,相当于 liaison office)。这三类结构对应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税务后果与商业用途:公司(土耳其语 şirket,如股份有限公司 A.Ş. 或有限责任公司 Ltd.Şti.)是具有独立法人格的全面纳税公司(土耳其语 tam mükellef kurum);分公司(土耳其语 şube)是母公司法人格的延伸、不具有独立法人格、属于有限纳税公司(土耳其语 dar mükellef kurum);联络处则是工业和技术部(T.C. Sanayi ve Teknoloji Bakanlığı)特别许可下的非营利性代表机构——禁止任何商业活动。

更重要的是,中国境内的部分跨境业务文献——以及部分非专门处理土耳其法律事务的代理机构——对分公司的法律性质存在几个系统性偏差。第一个偏差是关于法律依据——许多文献提到"土耳其商法典第 43 条"作为分公司的依据,这是错误的。正确的依据是 6102 号土耳其商法典(下称"TTK")第 40 条第 3 款(一般分公司注册规则)和第 40 条第 4 款(外国公司分公司特别规则)。第二个偏差是关于责任结构——许多文献描述为"母公司承担直接连带责任",这一描述虽不完全错误但模糊了根本点: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格,因此分公司的债务本身就是母公司的债务——这并非"连带责任",而是"同一债务"。第三个偏差是关于资本要求——许多文献认为分公司必须有独立的资本承诺;实际上 TTK 与土耳其商业登记规则(Ticaret Sicili Yönetmeliği)不要求分公司有最低资本——仅要求注明"拨给分公司的资本"(土耳其语 şubeye ayrılmış sermaye,如有)的登记。

本文从中国母公司视角对土耳其分公司设立进行九个维度的系统化梳理:三种结构对比(分公司、子公司、联络处)、TTK 第 40 条的法律性质、分公司开设的具体程序、5520 号公司税法(下称"KVK")下的有限纳税义务、1995 年中土税收协定的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与商业利润分配、资本与财务报告、分公司 vs 子公司的 8 维度比较、行业特别许可以及分公司向子公司的转换。本文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所述程序在不同案件、不同主管部门与不同年份的实务中会存在差异。土耳其公司类型选择参见 A.Ş. 与 Ltd.Şti. 完整法律比较;并购与绿地投资框架参见 中国并购 vs 绿地投资土耳其完整指南

1. 中国母公司进入土耳其的 3 种法律结构:分公司、子公司、联络处

本节首先就中国母公司在土耳其市场存在的 3 种基本法律结构作系统对比。这一对比是后续具体分析的基础——错误的初步选择会导致后续监管、税务、运营层面的连锁问题。

第一种结构——子公司(şirket)。土耳其法律下的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格的实体——主要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A.Ş.)和有限责任公司(Ltd.Şti.),由 6102 号 TTK 第 329 条以下(A.Ş.)和第 573 条以下(Ltd.Şti.)规定。中国母公司在土耳其设立子公司通常通过两种安排:(a)100% 持股的全资子公司;(b)与土耳其合作方的合资公司。两种安排都创造了独立的土耳其法人实体——具有自己的资本、董事会、管理层、银行账户、税号——同时建立"有限责任"(土耳其语 sınırlı sorumluluk)的隔离屏障:中国母公司的法律责任原则上仅限于其对子公司的资本承诺,不延伸至子公司的其他债务。详细的两种公司类型比较参见 A.Ş. 与 Ltd.Şti. 完整法律比较

第二种结构——分公司(şube)。分公司是母公司法人格在土耳其的延伸,不构成独立法人格。这是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最根本法律区别——它带来的所有其他后果(责任、税务、合同、诉讼能力等)都是这一根本区别的衍生。分公司由 TTK 第 40 条第 3 款(一般分公司注册规则)与第 40 条第 4 款(外国公司分公司特别规则)以及 6103 号《土耳其商法典施行法》第 12 条规定。第三种结构——联络处(irtibat bürosu)。联络处是 4875 号《外国直接投资法》(土耳其语 Doğrudan Yabancı Yatırımlar Kanunu,下称"DYYK")第 3 条第 (h) 项规定的特殊结构——其特征是"以不在土耳其从事商业活动为条件"的代表性机构。联络处由工业和技术部颁发的特殊许可成立,最初 3 年——可申请延长。允许的活动严格限于:市场研究、合作伙伴接触、技术或专业知识转让的协调、母公司在土耳其客户接触的协调等"非贸易性活动"。禁止的活动:发票开具、销售、合同签订(除自身行政需求外)、任何产生商业利润的活动。土耳其统计局数据显示,中国客户在土耳其的实际选择中,子公司(特别是 100% 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远比分公司常见——但具体情况下分公司与联络处都有其特定的战略适用情形。

三种结构的核心法律特征对比。独立法人格:子公司有,分公司无,联络处无。资本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最低 250.000 土耳其里拉(土耳其语 TL),有限责任公司最低 50.000 TL(TTK 第 332 条与第 580 条,2024 年通过 7488 号法律修订),分公司无最低资本(但建议设定拨给分公司的资本),联络处无资本(运营支出由母公司从外汇账户转入)。商业活动:子公司自由,分公司自由(受母公司业务范围限制),联络处禁止税务地位:子公司 = 全面纳税公司,分公司 = 有限纳税公司,联络处 = 不构成纳税主体(但雇员个税、增值税在适用情形下仍适用)。实务变量按主管部门和年份不同而有所调整

2. TTK 第 40/3 条和第 40/4 条: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格的法律后果

本节深入分析 TTK 第 40 条规定的分公司法律框架——特别是第 3 款的一般分公司注册规则和第 4 款的外国公司分公司特别规则。理解这一框架对中国母公司至关重要——因为分公司的所有其他法律后果都源自这一基本架构。

TTK 第 40 条第 3 款规定:总部位于土耳其境内的商业组织的分公司须在所在地的商业登记簿登记并公告。第 40 条第 4 款规定外国公司的特殊规则——"总部位于土耳其境外的商业组织在土耳其的分公司,在保留其原国法律的商业名称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作为本土商业组织一样注册。对这些分公司须任命住所在土耳其的全权商业代表"。如果母公司在土耳其有多家分公司,第一家分公司注册之后的其他分公司按本土商业组织的分公司一样注册。

TTK 第 40/4 条对中国客户实务的关键含义。第一——分公司在土耳其商业登记簿中作为本土商业组织注册,与本土公司的登记程序基本类似。这一规则的实务含义是:分公司在与土耳其第三方的商业关系中表现为"位于土耳其的实体"——可签订合同、雇佣员工、向客户开具发票、向税务局缴税、向社保局缴付社保。第二——分公司必须有一名住所在土耳其的全权商业代表(土耳其语 yerleşim yeri Türkiye'de bulunan tam yetkili ticari mümessil)。这一要求源自《土耳其债务法》(土耳其语 Türk Borçlar Kanunu,下称"TBK")第 547 条以下规定的商业代表制度——分公司代表必须实际居住在土耳其、具有签订合同与代表母公司的完全权限。这意味着中国母公司不能仅通过中国境内的高管远程管理分公司——必须有土耳其实际居住的代表(可以是中国籍但持有土耳其居留许可,或土耳其公民)。第三——商业名称(土耳其语 ticaret unvanı)的特殊规则。外国公司的首次分公司通常使用结构"母公司商业名称 + 母公司所在国 + 土耳其分公司"(中文示例:"上海ABC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伊斯坦布尔总分公司")——之后的二级分公司使用一级分公司的名称。

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格的法律后果。第一——责任。分公司的债务本身就是母公司的债务——并非"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债务能力"。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母公司而无需分别程序。这一特征与子公司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在子公司模式下,子公司有自己的债务,母公司原则上仅承担其资本承诺范围内的责任。第二——合同能力。分公司名义上签订的所有合同的法律主体实际上是母公司。中国客户实务中的常见误区:以"上海ABC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伊斯坦布尔分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其法律义务方实际是"上海ABC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第三——诉讼能力。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诉讼能力——所有针对或来自分公司活动的诉讼以母公司为当事人("X 公司 - 伊斯坦布尔分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表述只是地理标识,实质当事人是 X 公司)。第四——破产。土耳其法律下的破产程序适用母公司——若母公司在原国宣告破产,土耳其分公司的运营受母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管理;若仅在土耳其出现资不抵债,但母公司全球意义上仍有偿付能力——通常不引发土耳其破产程序而采取其他清算或重组方式。实务变量按主管部门和年份不同而有所调整

3. 分公司开设程序:原国文件、Apostille、MERSİS 与商业登记

本节就分公司的具体开设程序展开。这是中国客户实务中最技术性的环节——程序的复杂性源自双重要求:一方面,母公司须证明其在原国(中国)的合法存在和分公司开设的内部权限;另一方面,分公司须满足土耳其法律下的所有本土商业组织注册要求。

第一阶段——中国端文件准备。以下文件须在中国境内取得、办理中国海牙公约附加证明(Apostille,中国自 2023 年 11 月 7 日加入 1961 年海牙公约后)、土耳其境内宣誓翻译为土耳其语、土耳其公证人公证:(a)母公司的注册登记副本——证明母公司在中国的合法存在,颁发日期不超过 1 年;(b)公司章程——证明母公司的法律结构和经营范围;(c)授权机关决议——通常为母公司董事会决议,明确决定在土耳其设立分公司、指定分公司名称、指定分公司代表、指定分公司经营范围;(d)来自中国主管部门的特殊证明——证明母公司符合中国法律对在境外设立分公司的所有要求(土耳其商业登记规则第 122/a 条要求);(e)分公司代表的签字声明——可在中国的土耳其领事馆办理或在土耳其当地办理。详细 Apostille 程序请参见 中国海牙公约加入后土耳其法律程序文件办理完整指南

第二阶段——土耳其端 MERSİS 在线申请。MERSİS(中央注册系统,土耳其语 Merkezi Sicil Kayıt Sistemi)是土耳其商业组织登记的统一在线门户。分公司的初步申请通过 MERSİS 提交,包括以下信息:分公司商业名称、分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与 NACE 行业代码、分公司经理与代表信息、母公司信息、所属税务局。申请通过 MERSİS 提交后,系统生成申请号,用于后续与商业登记局的交流。第三阶段——商业登记局现场办理。基于 MERSİS 申请号、已认证的中国端文件、土耳其端补充文件,向分公司所在城市的商业登记局(伊斯坦布尔、安卡拉等主要城市的商业登记局)提交完整申请。审查通过后,分公司取得商业登记号,并在《土耳其商业登记公报》(土耳其语 Türkiye Ticaret Sicili Gazetesi)公告——公告日期是分公司的法律生效日。第四阶段——后续运营登记。商业登记完成后:(a)税务局登记,取得税号;(b)社保局登记(如雇员有土耳其公民);(c)E-TUYS 系统(电子激励应用与外资信息系统,土耳其语 Elektronik Teşvik Uygulama ve Yabancı Sermaye Bilgi Sistemi)注册——这是 4875 号 DYYK 下的法定义务,须任命合格电子证书持有人并在 1 个月内首次登记,之后每年 5 月底前年度报告;(d)所在行业的特殊执照(如银行业 BDDK 许可等,如适用)。

整体时间表与实务建议。本所观察到的实务模式:从中国端文件准备开始到土耳其商业登记完成,整个过程通常需要 2-4 个月——主要时间消耗在中国端的文件取得、Apostille 加签、翻译以及土耳其公证。完成注册后,分公司立即可以开展业务——但 E-TUYS 登记须在 1 个月内完成以避免违反 4875 号 DYYK 报告义务。中国客户的常见误区:未及时完成 E-TUYS 登记——4875 号法律与其施行细则设有相应的行政罚款。本所建议中国客户在分公司设立前与土耳其律师协调完整的文件清单与时间节点,避免任何遗漏。实务变量按主管部门和年份不同而有所调整

4. 分公司税务地位:5520 号 KVK 第 3/2 条有限纳税与第 22 条常设机构利润计算

本节就分公司的税务地位作系统分析——这是中国母公司实务中最复杂的环节。土耳其税法体系下分公司作为有限纳税公司享有特殊地位,其税务处理与全资子公司有重要差异。

5520 号公司税法(KVK)第 3 条第 2 款规定有限纳税义务的定义——法定中心和实际中心都不在土耳其境内的公司,仅就其在土耳其取得的收入纳税。这一定义对外国公司的土耳其分公司的关键含义:母公司是有限纳税主体——其全球收入不在土耳其纳税,仅在土耳其取得的收入须按土耳其公司税缴纳。KVK 第 3 条第 3 款 (a) 项进一步规定有限纳税公司的应税商业利润范围——按 213 号《税务程序法》(土耳其语 Vergi Usul Kanunu,下称"VUK")规定在土耳其有营业场所或常设代表的外国公司通过这些地点或代表所做的业务取得的商业利润。这一条款的核心是"营业场所或常设代表"——分公司当然构成 VUK 第 156 条意义上的营业场所(商业、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因此其商业利润触发土耳其公司税。

KVK 第 22 条规定有限纳税公司收入的计算。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在确定有限纳税公司通过营业场所或常设代表取得的收入时,除非特别规定,否则适用全面纳税公司的规则。这一规定的实务含义:分公司的收入计算原则上与全资子公司相同——按一般会计准则与 213 号 VUK 计算,加 5520 号 KVK 第 8-15 条扣除项,加 5520 号 KVK 第 32 条公司税率(2026 年 25%,部分行业 30%)。但 KVK 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有限纳税公司特殊的"不可扣除"项——主要包括:(a)分公司因母公司或其他土耳其境外的姊妹分公司而支付的利息、佣金及类似费用(即分公司不能通过母公司收取的"内部融资利息"减少其土耳其应税收入);(b)母公司或境外分公司的总部一般管理费用分摊(除少数例外,如按公平原则确定的合理分配比例)。这一限制的目的是防止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操作将土耳其应税收入转移至境外。

KVK 第 30 条第 6 款的利润汇回预扣税——这是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另一关键税务差异。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股息时,KVK 第 30 条第 3 款规定的预扣税适用——一般税率 15%(在 1995 中土税收协定下可能降至 10%,详见本文第 5 节)。分公司向母公司汇回利润时——KVK 第 30 条第 6 款规定同样的预扣税适用——分公司的税后利润转移至母公司时按 15% 预扣(协定下 10%)。这意味着分公司的实际综合税负 = 25%(公司税)+ 10-15%(利润汇回预扣税)= 实际有效税率约 32.5-36%。这一综合税负与子公司模式基本相同——但子公司的优势是母公司可灵活决定是否分配股息,分公司模式下利润实际转移即触发预扣。3065 号《增值税法》(土耳其语 KDV Kanunu)第 1 条下分公司的活动通常构成增值税征收对象——分公司在土耳其销售商品或服务须按 20%(标准税率)或较低税率开具发票并申报增值税。详细的中国端土耳其分公司资金转入与汇率风险参见 CBI 资金中国转入完整指南实务变量按主管部门和年份不同而有所调整

5. 1995 中土税收协定第 5 条和第 7 条:常设机构与商业利润分配

本节就土耳其-中国跨境税务关系的核心法律工具——1995 年《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下称"1995 中土税收协定")——的关键条款展开。

1995 中土税收协定的基本信息。该协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于 1995 年 5 月 23 日签订,通过《官方公报》(土耳其语 Resmî Gazete)于 1996 年 12 月 30 日公布,编号 22863,同日生效,从 1997 年 1 月 1 日开始适用。协定涵盖对所得征收的税收——主要包括土耳其端的公司税、所得税与中国端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协定第 5 条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第 5 条第 1 款规定常设机构的一般定义——企业全部或部分业务在其中进行的固定营业场所。第 5 条第 2 款列举了常设机构的具体例子(不限于):管理处所、分公司、办公室、工厂、车间、矿山、石油或天然气井、采石场等。第 5 条第 3 款规定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或相关监督活动的特殊时间门槛——超过 6 个月构成常设机构。第 5 条第 4 款列举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例外("辅助或准备性活动")——主要包括:仓储、纯粹展示陈列、宣传、母公司商品的采购等。第 5 条第 5-6 款规定受控代理与独立代理的特殊规则——受控代理(如果在土耳其经常代表母公司签订合同并具有合同权限)构成常设机构;独立代理(如普通商业代理人、佣金代理人等)不构成常设机构。对中国母公司的实务关键——土耳其分公司当然构成 1995 中土税收协定第 5 条第 2 款 (b) 项明示意义下的常设机构;因此母公司对其中国端居住者地位享有协定保护——但分公司所在土耳其的商业利润将按协定第 7 条分配。

协定第 7 条商业利润的分配。第 7 条第 1 款规定的核心规则——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除非该企业通过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商业活动。如果企业以上述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企业的利润可以在另一缔约国征税,但仅限于可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部分。这一规则的核心含义:中国母公司只就归属于土耳其分公司的商业利润在土耳其缴纳土耳其公司税——其他中国端业务的全球收入与土耳其无关。第 7 条第 2 款规定常设机构应归属的利润计算原则——独立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分公司应像独立企业一样计算其利润,包括与母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应按市场价格。第 7 条第 3 款规定常设机构的可扣除费用——分公司的合理运营费用(包括行政与管理费用的合理分摊)可扣除,但不能扣除分公司向母公司的内部"租金"、"特许使用费"等(除非这些项目本质上是独立交易原则下的独立交易)。

对中国母公司的实务关键含义。第一——通过 1995 中土税收协定与 KVK 框架的综合应用,中国母公司加土耳其分公司的整体跨境税务安排相对子公司模式没有显著的"税务套利空间"。两种结构的最终综合税负(公司税加利润汇回预扣税)基本相同。第二——但转让定价的合规要求在分公司模式下更复杂:所有母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流动(包括"资本注入"、"借款利息"、"管理费分摊"等)须按独立交易原则严格审查与文档化——避免土耳其税务局的转让定价调整。第三——1995 中土税收协定的信息交换条款(第 25 条)使土耳其与中国税务机关之间存在数据交换机制——分公司的纳税情况可能被中国税务机关查询。本所建议中国母公司在分公司设立时同时与中国端税务专业人员协调整体跨境税务安排。详细的中国端文件认证程序参见 中国海牙公约加入后土耳其法律程序文件办理完整指南实务变量按主管部门和年份不同而有所调整

6. 资本要求、拨给分公司的资本与财务报告义务

本节就分公司实务中常被误解的"资本"与"财务报告"环节展开。这是中国客户实务中最具技术性但常被低估的环节。

分公司资本要求的真实状态。第一——土耳其法律下分公司不设最低资本要求。分公司不构成独立法人格,因此不像股份有限公司(最低 250.000 TL)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 50.000 TL)那样有最低资本要求。但商业登记时实务上要求注明"拨给分公司的资本"(土耳其语 şubeye ayrılmış sermaye)——这是母公司决定从其全球资本中"拨"给土耳其分公司的具体金额,用于分公司在土耳其的运营。本所观察到的实务模式:中国客户通常拨入 50.000-500.000 TL 范围的初始拨给分公司的资本,具体取决于分公司的预期业务规模与初步运营资金需求。第二——拨给分公司的资本变动须登记。如果母公司决定后续追加或减少分公司的运营资本——须通过母公司的授权机关决议、商业登记、商业登记公报公告。这一程序相对子公司的资本增加(须经股东会决议加公证程序)更为简化。第三——投资入籍(CBI)兼容性。中国母公司通过土耳其分公司进行的资本注入不直接构成《土耳其国籍法施行细则》第 20 条第 2 款 (a) 项的 50 万美元固定资本投资 CBI 投资类型——因为 (a) 项要求土耳其居住公司(全面纳税公司)的固定资本投资,而分公司是有限纳税公司。中国客户希望使用 CBI 通道时通常须设立土耳其子公司。详细 CBI 路径参见 土耳其投资入籍 400K 完整指南

财务报告与会计义务。第一——土耳其会计准则适用。分公司必须按 6102 号 TTK 第 64-88 条规定的土耳其会计准则(基于《土耳其会计标准》TMS,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RS 高度协调)维护账簿。基础账簿包括:日记账、总账、库存账。这些账簿须每年在公证处认证。第二——年度财务报表。分公司每年须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按土耳其会计标准。第三——独立审计——若分公司满足特定规模阈值(依公共监督机构 KGK 标准——通常涉及销售额、资产、雇员数量的多元判定),须经过 KGK 注册的独立审计师审计。第四——E-TUYS 年度报告。如本文第 3 节所述,分公司须在每年 5 月底前向 E-TUYS 系统提交 4875 号 DYYK 施行细则附件 1 活动信息表,包含分公司的运营、雇员、资本、销售额等详细数据。逾期或不提交可触发 4875 号 DYYK 下的行政制裁。实务变量按主管部门和年份不同而有所调整

7. 分公司 vs 子公司:8 维度对比与战略选择

本节就分公司与全资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实务对比展开 8 维度比较——这是中国母公司初步咨询阶段最关键的决策。

维度 1 — 法人格。子公司:独立法人格,自己的商业名称,与母公司的法律隔离。分公司:无独立法人格,母公司的土耳其延伸。维度 2 — 责任。子公司:有限责任——中国母公司仅承担其对子公司的资本承诺;子公司的债务原则上不延伸至中国母公司(除非有特殊情形如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分公司:无责任分离——所有分公司债务直接是中国母公司的债务。维度 3 — 资本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最低 250.000 TL,有限责任公司最低 50.000 TL。分公司:无最低,但实务上设定"拨给分公司的资本"。维度 4 — 纳税地位。子公司:全面纳税公司——全球收入在土耳其缴税(前提是其他国家未对相同收入征税;税收协定在适用情形下提供抵免)。分公司:有限纳税公司——仅土耳其取得的收入在土耳其缴税。实际综合税负基本相同(约 32.5-36%)。维度 5 — 活动限制。子公司:自由(根据其公司章程中的目的与经营范围)。分公司:受母公司业务范围限制——若母公司经营汽车零部件,分公司不能开展不动产业务。

维度 6 — 投资入籍(CBI)兼容性。子公司:可触发《土耳其国籍法施行细则》第 20 条第 2 款 (a) 项 50 万美元固定资本投资与 (c) 项 50 人就业两种 CBI 类型。分公司:通常不直接触发任何 CBI 投资类型(因有限纳税地位)。维度 7 — 银行关系与融资。子公司:可独立开立土耳其银行账户,建立独立的银行信用历史,从土耳其银行融资基于自身财务状况。分公司:可以开立土耳其银行账户(以母公司名义加分公司表示),但所有融资请求基本上由母公司提供担保——这意味着分公司的"独立融资能力"远弱于子公司。维度 8 — 政府采购。某些土耳其政府采购(特别是涉及国防、关键基础设施等的招标)要求土耳其法人——分公司通常不符合资格。子公司(特别是土耳其全面纳税股份有限公司)通常符合资格。

战略选择决策框架。选择分公司的典型情形:(a)母公司希望保持完整的法律与运营连续性,避免双重法律结构;(b)分公司业务规模相对较小且与母公司业务高度集成;(c)希望快速建立土耳其商业存在而避免子公司的资本承诺与公司治理复杂度;(d)需要利用母公司的国际信誉、知识产权或合同关系。选择子公司的典型情形:(a)母公司希望建立独立的法律风险隔离屏障;(b)需要使用投资入籍(CBI)通道;(c)需要独立的土耳其银行融资能力;(d)参与土耳其政府采购或受监管行业;(e)长期土耳其战略目标,包括最终的首次公开发行、并购出售等。中国客户实务中——本所观察到的标准模式是子公司(特别是 100% 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模式相对适合大型多国企业(如银行、保险、跨国制造)对其全球业务高度集成的需求。详细的子公司类型比较参见 A.Ş. 与 Ltd.Şti. 完整法律比较实务变量按主管部门和年份不同而有所调整

8. 行业特别许可:5411 号银行法、5684 号保险法与其他行业限制

本节就分公司模式在特定行业的特殊监管要求展开。土耳其法律体系下某些战略行业的外国公司分公司须经过额外的部门监管机关许可——这一要求在中国客户实务中常被低估。

第一——5411 号《银行法》下的银行业分公司。外国银行在土耳其设立分公司须经过土耳其银行业监管和监督机构(BDDK——Bankacılık Düzenleme ve Denetleme Kurumu)的设立许可(5411 号法律第 6 条)与运营许可(第 10 条)。这一程序涉及详细的母银行财务审查、土耳其计划评估、风险管理与资本充足率分析——通常需要 6-18 个月。中国主要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在土耳其的存在通常以分公司形式建立。第二——5684 号《保险法》下的保险业分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土耳其设立分公司须经过保险和私人养老金监管机构(SEDDK——Sigortacılık ve Özel Emeklilik Düzenleme ve Denetleme Kurumu)的特殊许可——程序与银行业类似但门槛相对较低。第三——6362 号《资本市场法》下的金融服务业分公司。外国证券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在土耳其设立分公司须经过资本市场委员会(SPK——Sermaye Piyasası Kurulu)许可。

其他特殊行业。第四——4628 号《电力市场法》与 5346 号《可再生能源法》下的能源行业——分公司须经过能源市场监管机构(EPDK)许可。第五——5809 号《电子通信法》下的电信行业——分公司须经过信息技术与通信机构(BTK)许可。第六——3984 号《广播电视法》下的媒体行业——外国媒体公司的土耳其分公司受土耳其广播电视最高委员会(RTÜK)严格审查,且外资比例上限通常较低。第七——矿业法下的矿业——某些战略矿产开采的外资限制特别严格。第八——5174 号《土耳其商会与交易所联合会法》下的特定专业服务行业(如律师、会计师等)——可能存在外资与外国管理人比例限制。本所建议中国客户在行业涉及任何上述特殊监管时——在分公司设立之前先完成行业特别许可的预审查,避免分公司注册完成后发现无法运营的风险。实务变量按主管部门和年份不同而有所调整

9. 分公司向子公司转换、联络处混合架构与战略灵活性

本节就分公司模式的"出口策略"——分公司向子公司的转换或与联络处的混合架构——展开。中国客户在分公司设立后随业务发展可能需要重组其土耳其法律架构。

分公司向子公司的转换。土耳其法律下不存在直接的"分公司转子公司"程序——必须通过两个独立步骤实现:(a)新设立子公司;(b)分公司的资产、合同、雇员转移至新设立的子公司。这一资产转移可通过几种法律工具实现:第一——资产转让(土耳其语 malvarlığı devri)——单独的资产转让程序,逐项转移不动产至土地登记局、知识产权至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ÜRKPATENT)、合同的转让需要每个合同对手方的同意(TBK 第 205 条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等。第二——TTK 第 194 条意义下的"商业组织通过收购合并"——TTK 第 194 条第 1 款规定商业组织(如分公司)与商业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收购分公司资产的方式合并——分公司在商业登记注销,子公司接收所有资产负债。这一程序受 TTK 第 138-158 条合并一般规则限制(详见 中国并购 vs 绿地投资土耳其完整指南 第 2 节合并分析)。第二种工具通常更受土耳其实务推荐——因为提供整体权利义务转移(土耳其语 külli halefiyet)的便利。完成转换后,分公司在商业登记注销,所有未来运营在子公司名下进行。税务后果——这一转换通常构成 5520 号 KVK 第 19 条意义下的免税转换的条件——但严格要求满足"按账面价值整体收购加双方均为全面纳税公司"的要求。由于分公司是有限纳税公司,标准的免税转换安排须谨慎规划。

联络处作为初期"市场探索"工具的特殊价值。本所观察到的实务模式:许多中国客户在最终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之前——先通过联络处进行 1-3 年的"市场探索"。联络处的核心限制是 4875 号 DYYK 第 3 条第 (h) 项规定的"不在土耳其从事商业活动"——禁止任何商业活动,包括销售、合同签订、发票开具等。但允许的活动包括市场研究、合作伙伴接触、技术交流协调等——这些活动足以让中国客户在投入大量资本之前确认土耳其市场的可行性。联络处申请程序——向工业和技术部提交申请,包含母公司的活动证明(Apostille 加翻译加公证)、土耳其计划详细说明、活动性质明确说明(强调"非贸易性")、预算。许可期通常初始 3 年,可申请延长(最长可达 10 年——但根据特定部委政策而异)。许可获得后,向商业登记局登记(不构成商业登记,仅信息性登记)加税务局登记(仅雇员个税加增值税在适用情形)。

混合架构的实战示例。本所协调的实务模式中,中国大型企业(如制造、金融)的标准土耳其战略路径包括以下阶段:阶段 1(1-3 年)——联络处市场探索:以最低成本建立土耳其实地存在、进行市场情报收集、培养合作伙伴关系。阶段 2(3-5 年)——子公司建立加业务扩展:当土耳其市场可行性确认后,设立 100% 持股土耳其子公司(通常有限责任公司起步,规模扩大后转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联络处可关闭或保留作为母公司在土耳其的非商业代表。阶段 3(5 年以上)——优化架构:根据业务发展可考虑投资入籍(500K USD 固定资本或 50 人就业)、战略投资申请(9903 号 Cumhurbaşkanı Kararı 下)、并购扩展(参见 中国并购 vs 绿地投资土耳其完整指南)等。这一阶段化战略最大化了灵活性与风险控制——是本所对大多数中国客户在土耳其长期战略规划的建议框架。详细的投资入籍协调参见 土耳其投资入籍 400K 完整指南;详细的子公司类型选择参见 A.Ş. 与 Ltd.Şti. 完整法律比较实务变量按主管部门和年份不同而有所调整

常见问题解答

  1. 中国母公司在土耳其设立分公司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主要依据是 6102 号《土耳其商法典》(TTK)第 40 条第 3 款(一般分公司注册规则)与第 40 条第 4 款(外国公司分公司特别规则)以及 6103 号《土耳其商法典施行法》第 12 条。第 40/4 条规定总部位于土耳其境外的商业组织在土耳其的分公司,在保留其原国法律的商业名称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作为本土商业组织一样注册;必须任命住所在土耳其的全权商业代表。
  2.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根本区别是什么?最根本的区别是法人格——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格,是母公司在土耳其的延伸;子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的法人格,与母公司在法律上是分离的实体。这一根本区别衍生出所有其他差异——责任、税务地位、合同能力、诉讼能力、资本要求等。
  3. 中国母公司能否远程管理土耳其分公司?不能完全远程。根据 TTK 第 40/4 条,外国公司分公司必须任命住所在土耳其的全权商业代表。这一代表必须实际居住在土耳其并具有签订合同与代表母公司的完全权限。中国客户通常通过派遣具有土耳其居留许可的中方员工或聘请土耳其居住者担任此职位。
  4. 分公司有最低资本要求吗?没有。土耳其法律不要求分公司有最低资本——这与股份有限公司(最低 250.000 TL)和有限责任公司(最低 50.000 TL)的最低资本要求不同。但商业登记时实务上要求注明"拨给分公司的资本"——这是母公司决定从其全球资本中拨给土耳其分公司的具体金额。变动须经商业登记。
  5. 分公司的纳税地位是什么?分公司是 5520 号《公司税法》(KVK)第 3 条第 2 款意义下的"有限纳税公司"——仅就在土耳其取得的收入纳税。KVK 第 22 条规定分公司收入按全面纳税公司的规则计算。综合税负:公司税 25% 加利润汇回预扣税 10-15%(1995 中土税收协定下)= 实际有效税率约 32.5-36%。
  6. 1995 中土税收协定如何影响分公司税务?1995 中土避免双重征税协定(1995 年 5 月 23 日签订、1996 年 12 月 30 日《官方公报》22863 号、1997 年 1 月 1 日开始适用)第 5 条规定土耳其分公司构成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第 7 条规定土耳其分公司的商业利润仅就归属于分公司的部分(独立交易原则下的公平计算)在土耳其缴税;母公司其他全球业务的收入不在土耳其缴税。
  7. 分公司可以使用投资入籍(CBI)50 万美元固定资本通道吗?通常不能。《土耳其国籍法施行细则》第 20 条第 2 款 (a) 项规定的 50 万美元固定资本投资要求是全面纳税土耳其公司的固定资本投资。分公司作为有限纳税公司不直接触发这一 CBI 类型。中国客户希望使用 CBI 通道时通常须设立土耳其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8. 分公司开设需要多长时间?本所观察到的实务模式:从中国端文件准备开始到土耳其商业登记完成,整个过程通常需要 2-4 个月——主要时间消耗在中国端的文件取得、Apostille 加签、宣誓翻译以及土耳其公证。完成注册后立即可以开展业务,但 E-TUYS 登记须在 1 个月内完成。
  9. 分公司须办理哪些土耳其端登记?主要包括:MERSİS 中央注册系统在线申请;商业登记局商业登记加《土耳其商业登记公报》公告;税务局税务登记加税号;社保局社保登记;E-TUYS 系统注册加每年 5 月底前年度报告;行业特殊执照(如银行业 BDDK、保险业 SEDDK 等,如适用)。
  10. 什么是联络处(İrtibat Bürosu)?联络处是 4875 号 DYYK 第 3 条第 (h) 项规定的特殊结构——经工业和技术部特别许可设立,禁止任何商业活动。允许的活动:市场研究、合作伙伴接触、技术或专业知识转让的协调、母公司在土耳其客户接触的协调。禁止的活动:发票开具、销售、合同签订、任何产生商业利润的活动。许可期初始 3 年,可申请延长。
  11. 哪些行业要求分公司有特殊许可?主要包括:银行业(5411 号《银行法》)须 BDDK 设立许可加运营许可;保险业(5684 号《保险法》)须 SEDDK 许可;金融服务业(6362 号《资本市场法》)须 SPK 许可;能源行业(4628 号《电力市场法》)须 EPDK 许可;电信行业(5809 号《电子通信法》)须 BTK 许可;媒体行业须 RTÜK 许可。实务变量按主管部门和年份不同而有所调整
  12. 分公司的债务谁负责?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格——分公司的债务本身就是母公司的债务。这并非"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债务能力"。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母公司而无需分别程序。这是分公司模式与子公司(有限责任)模式的根本区别。
  13. 分公司能转换为子公司吗?不存在直接的转换程序——必须通过两个独立步骤: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的资产、合同、雇员转移至子公司。资产转移可通过资产转让或 TTK 第 194 条意义下的商业组织通过收购合并实现。后者通常更受推荐——提供整体权利义务转移的便利。
  14. E-TUYS 系统是什么?E-TUYS(电子激励应用与外资信息系统)是土耳其工业和技术部管理的网络系统,4875 号 DYYK 下所有外国资本公司、分公司与联络处必须注册。注册后 1 个月内首次登记,之后每年 5 月底前提交 4875 号 DYYK 施行细则附件 1 活动信息表。逾期或不提交可触发 4875 号 DYYK 下的行政制裁。
  15. 本所在土耳其分公司事务中的服务范围是什么?本所为中国母公司提供从战略选择到具体程序的全程协调服务,包括:3 种结构对比(分公司、子公司、联络处)的战略分析、中国端文件准备协调(Apostille 加宣誓翻译加公证)、MERSİS 申请、商业登记局注册协调、税务局登记、E-TUYS 注册与年度报告、行业特别许可申请(银行业 BDDK、保险业 SEDDK、证券业 SPK、能源 EPDK、电信 BTK 等)、土耳其分公司经理的劳动合同与居留许可协调、母公司与分公司转让定价文档化、1995 中土税收协定适用性分析、分公司向子公司转换规划。详细服务请参见 土耳其商业与公司律师

关于作者

Av. Mirkan Günay Topcu — ER&GUN&ER 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伊斯坦布尔律师协会注册律师(律师证号 67874)。

Mirkan 律师 2018 年毕业于伊斯坦布尔大学法学院,2022 年获得加拉塔萨雷大学法学院(GSU)法学硕士(LL.M.)学位。他积累了多年涉及中国、欧洲、中东以及独联体国家的跨境法律实务经验,执业领域涵盖外国投资者土耳其投资入籍(CBI)、外国直接投资、跨境并购与合资、土耳其房产交易、国际仲裁与争议解决、商业合同起草以及跨境继承事务。

事务所中文业务团队长期与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协作,为中国母公司提供土耳其-中国双边分公司设立、子公司设立、联络处申请、E-TUYS 注册与年度合规、跨境税务规划与转让定价文档化等全程协调服务。详细背景请参见 LinkedIn 主页